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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墙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雅检一部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7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新疆第二师焉耆垦区********8*号,现住库尔勒市****小区***单元**室。因犯敲诈勒索罪,2018年3月20日被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1月8日被沙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沙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沙雅县看守所。

本案由沙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墙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晚21时许,被告人墙某与朋友但某、刘某、贾某等人,在沙雅县凯悦酒店吃饭、喝酒至23时许结束,之后被告人墙某醉酒驾驶新M0****号牌白色华泰圣达菲小型普通客车,从酒店停车场出发行驶至沙雅县公安局大门口前路段时,被巡逻民警查获后报案。沙雅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杜栓定、协警阿某、艾某接警后依法出警,到达查获地将被告人墙某带至沙雅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抽血,抽血过程中被告人墙某拒不配合,并辱骂、殴打出警民警,致使杜栓定身体受伤。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华通司法鉴定所〔2020〕毒检字第0384号),被告人墙某的血液中检测出酒精233.69mg/100ml。经阿克苏地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阿地公(刑)鉴(伤)字〔2020〕01号),杜**的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刑事技术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墙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明知交警依法执行公务,拒不配合,暴力袭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墙某构成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墙某曾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墙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附:1.被告人墙某现羁押于沙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卷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等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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