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19〕20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辽阳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镇**村**号,现租住在鞍山市立山区**街**栋**单元**层**号。1994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0年1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拘役二个月,2010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5月9日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在鞍山市立山区工业**街**栋**单元**层**号租住的房屋内,提供毒品及吸毒工具,容留李某某、马某某、某某某吸食冰毒。
被告人曾某某于2019年5月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现场扣押冰壶、坩埚等吸毒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冰壶、坩埚;
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马某某、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利用自己租住的房屋收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妍
助理检察员: 王蕊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冰壶等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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