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增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19〕20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辽阳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镇**村**号,现租住在鞍山市立山区**街**栋**单元**层**号。1994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0年1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拘役二个月,2010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5月9日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在鞍山市立山区工业**街**栋**单元**层**号租住的房屋内,提供毒品及吸毒工具,容留李某某、马某某、某某某吸食冰毒。

被告人曾某某于2019年5月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现场扣押冰壶、坩埚等吸毒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冰壶、坩埚;

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马某某、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利用自己租住的房屋收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妍
助理检察员:  王蕊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冰壶等已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