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8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安国市**乡**村**路**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安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年6月22日由安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墨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已告知了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14时许,在安国市北段村乡北都村至黄台村公路上,被告人墨某某乘坐一辆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黄台村东口处时,超过被害人郭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后突然刹车,致使两车发生碰撞。墨某某从轿车上下来与郭某某发生口角、争执,后墨某某将被害人右腿打伤致骨折,经法医鉴定,郭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远峰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墨某某现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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