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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东亮、张玉平等诈骗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500号 

被告人夏东亮,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11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小区**栋(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玉平,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6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单元**号(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幢)。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被告人龚正盼,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11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股东、渠道部负责人,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组团**栋(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被告人喻强,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11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股东、商务部负责人,住重庆市巴南区**小区**栋(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武隆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缪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商务部经理,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街**小区**号**栋**单元(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重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商务部经理,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小区**栋(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龚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渠道部经理,住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街**号)。2002年10月14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被告人韦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1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渠道部经理,住重庆市江北区**村**号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8年4月24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11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渠道部经理,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小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384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渠道部“后台”负责人,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组团**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女,1994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住重庆市南岸区**街道**号**幢)。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龚正盼等人诈骗案,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9月19日、2020年11月3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0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初至12月初,被告人夏东亮、张玉平、龚正盼、喻强等人共谋后,在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层**单元租赁了办公场地,成立了重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并聘用被告人缪某某、杨某甲、蹇某某、廖某某、刘某乙(后三人另案处理)等人为商务部经理,被告人龚某甲、吴某甲、韦某某、龚某乙(另案处理)为渠道部经理,被告人吴某乙、沈某某、危某某(后二人另案处理)等人为后台人员,被告人刘某甲、蒋某某、杨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为行政及财务人员,并在7月招募张某某(另案处理)为公司总经理负责日常事务。同时廖某某、刘某乙、刘某甲拥有2%-5%的公司奖励股份。公司主要经营贷款代办业务,商务部业务员先通过网络等途径查找电话号码,打电话寻找有贷款意愿的客户,谎称公司能够代办高额低息无抵押银行贷款,诱骗被害人来到**公司后,蹇某某、廖某某等业务经理与被害人签订服务协议,并按贷款总金额3%-5%的比例收取服务费。在收取被害人费用后,公司前台将被害人提交的贷款资料移交给渠道部,由吴某乙负责的沈某某、危某某等后台人员通过制作假的房产、工作等资料、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给被害人打电话核实资料等方式,将贷款不成功归责为被害人提供的资料不属实等事由。当被害人打电话询问贷款进度时,由渠道部经理龚某甲、吴某甲、龚某乙、韦某某等人继续以换一家银行再次“进件”等理由进行拖延。当被害人不愿意继续办理贷款并要求退款时,渠道部工作人员则以前期工作产生费用为借口,公司规定最多按收取手续费的20%进行退款。极少数被害人因情绪激动或报警等原因,**公司才退还了大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经审计,**公司以“贷款信息咨询服务”的名义收取本案95名被害人的资金金额为1361610元,退还117250元,未退金额1244360元。其中:

蹇某某涉嫌吸收金额为367820元,退还17300元,未退金额350520元,涉及24人;

廖某某涉嫌吸收金额为540640元,退还24750元,未退金额515890元,涉及36人;

刘某乙涉嫌吸收金额为154770元,退还31500元,未退金额123270元,涉及10人;

缪某某涉嫌吸收金额为38580元,退还10000元,未退金额28580元,涉及5人;

杨某甲涉嫌吸收金额为69500元,退还13000元,未退金额56500元,涉及5人。

被告人刘某甲的账户自**公司成立至2017年7月30日期间,以“贷款信息咨询服务”的名义收取95名报案人的资金146610元,退还4000元,涉嫌诈骗金额142610元。

被告人张某某自2017年7月31日至**公司关闭期间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公司以“贷款信息咨询服务”的名义收取95名报案人的资金1215000元,退还113250元,涉嫌诈骗金额1101750元。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吴某甲、韦某某、龚某甲、杨某甲、缪某某被民警抓获;4月15日、23日被告人蒋某某、夏东亮分别到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警支队投案;4月28日被告人喻强、吴某乙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4月30日被告人龚正盼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5月6日被告人刘某甲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5月16日,被告人张玉平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归案后,被告人夏东亮、张玉平、喻强、龚正盼、刘某甲、缪某某、杨某甲、龚某甲、韦某某、吴某甲、吴某乙、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工商登记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胡某某、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翁某某、梁某某等95人的陈述;

4.被告人夏东亮、张玉平、喻强、龚正盼、刘某甲、缪某某、杨某甲、龚某甲、韦某某、吴某甲、吴某乙、蒋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中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李某乙等人被骗案的司法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

6.提取、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东亮、张玉平、喻强、龚正盼、刘某甲、缪某某、杨某甲、龚某甲、韦某某、吴某甲、吴某乙、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拨打电话等方式对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中其中夏东亮、张玉平、龚正盼、喻强、刘某甲诈骗金额为1244360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缪某某诈骗金额为28580元,杨某甲诈骗金额为56500元,均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东亮、张玉平、龚正盼、喻强、吴某乙、刘某甲、蒋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处罚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吴某甲、韦某某、龚某甲、杨某甲、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处罚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缪某某、杨某甲、龚某甲、韦某某、吴某甲、吴某乙、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处罚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杨成高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夏东亮、张玉平、喻强、龚正盼、龚某甲、韦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刘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吴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5册、光盘110张;

3.司法审计报告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2份;

5.《量刑建议书》2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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