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19〕400号
被告人夏中秋,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201051963********,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现住武汉市汉阳区**村**号。199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中秋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夏中秋行至本市江汉区友谊路尊荣国际B 座楼下,趁被害人邹某不备之机,秘密窃取其停放在该处的黑色新本冈田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50元。
同年11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夏中秋在上述地点,趁被害人何某某不备之机,秘密窃取其停放在该处的红色驿驰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20元。
被告人夏中秋于2019年11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抓获及破案经过、销售发票等书证;2.被害人邹某、何某某的陈述;3.价格认定结论书;4.监控视频截图、作案现场指认照片;5.被告人夏中秋的供述与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中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中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中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苏祥胜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夏中秋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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