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夏义国盗窃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夏义国(曾用名**),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马鞍山市花山区**村**栋**号,现住址马鞍山市雨山区**小区**栋**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于2019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1月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于2020年11月2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义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夏义国至马鞍山市雨山区师专学校附近的**网咖二楼一间包厢内,盗窃了被害人王某某的VIVO Y85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50元。

2.2020年5月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夏义国至马鞍山市雨山区军民路**网咖二楼大厅内,盗窃了被害人陆某某的小米6X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650元。

3.2020年5月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夏义国至马鞍山市雨山区江东商场附近**网咖二楼大厅内,盗窃了被害人李某某的OPPO A73手机一部,盗窃了被害人范某某的华为NOVA5i手机一部。经鉴定,该OPPO手机价值400元,华为手机价值1100元。

被告人夏义国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夏义国全额退赔四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查询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条、谅解书、手机销售凭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2.被害人王某某、陆某某、李某某、范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夏义国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义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义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义国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夏义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义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晶晶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夏义国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书证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听取被害人意见表4份、听取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意见表2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