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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亮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夏亮,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浦口区**镇**园**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浦口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9月4日释放;曾因盗窃,于2002年被罚款人民币200元;曾因盗窃,于2003年被罚款人民币200元;曾因盗窃,于2008年被劳动教养一年。被告人夏亮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夏亮,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夏亮至本市建邺区白鹭东街苏建艳阳居小区停车位,破坏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福特轿车副驾驶后侧窗户,窃得车内黄金手链一件。经鉴证,该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1700元。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夏亮在本市浦口区金胜田广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黄金手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朱某某,朱某某对夏亮表示谅解。本案侦查期间,夏亮向公安机关检举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目前韦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黄金饰品照片等物证;

2.抓获经过、发票、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夏亮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亮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夏亮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慧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夏亮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浦口区**镇**园**幢**室

2.全部案件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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