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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仲民非法买卖爆炸物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210号

被告人夏仲民,男,194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4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涟源市******组。曾因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2007年7月20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现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2016年12月30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因违法监视居住的规定,同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2019年3月13日被涟源市公安局逮捕,同日被该局转监视居住。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仲民涉嫌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涟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依法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夏仲民违法监视居住规定,经多次合法传讯不到案,2017年9月8日,涟源市人民法院将案件退回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夏仲民以10元/斤的价格出售10斤黑火药给刘某某用于同村老人丧事放铳。

2、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夏仲民以10元/斤的价格出售10斤黑火药给刘某丙用于同村老人丧事放铳。

3、2016年12月25日,被告人夏仲民以10元/斤的价格出售15斤黑火药给戴某某用于同村老人丧事放铳。

2016年12月30日11时许,涟源市公安局荷塘派出所民警在涟源市白马镇樟木村被告人夏仲民家中查获黑火药疑似物32.05千克,并将夏仲民口头传唤到案接受调查。经鉴定,从中检出黑火药成分。因在法院审理期间经多次合法传讯不到案,2019年3月13日夏仲民在其儿媳刘某乙的陪同下,主动到涟源市公安局白马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2、物证检验鉴定报告;3、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4、证人刘某某、刘某丙、戴某某、戴某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夏仲民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仲民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娟

2019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夏仲民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70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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