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夏伟盗窃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1105号 

被告人夏伟,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路**号**幢**,住重庆市涪陵区**大道**号**大厦**单元**。因犯盗窃罪,2007年8月7日被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2012年9月10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9月13日被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8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1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3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25日白天,被告人夏伟采取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重庆市涪陵区**街道**路**号**单元**被害人王某甲家中,将现金人民币4200元、一个戒指、一对耳环盗走。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夏伟主动到涪陵区公安局清溪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办案说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殷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夏伟的供述和辩解;

5.渝公鉴(DNA)[2011]2605号检验报告、涪陵公鉴(DNA)[2020]1020249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辨认、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伟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夏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伟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咏梅

检察官助理 谭  艳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夏伟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