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塔城分院
起 诉 书
伊检塔分公诉刑诉〔2019〕3号
被告人夏依努尔·哨子堂,男, 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525**************,哈萨克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派出所,现住乌苏市****村*组***号。2018年6月25日因故意杀人罪被乌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9月12日被乌苏市人民检察院因涉嫌故意杀人罪逮捕,现羁押在乌苏市看守所。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11月12日向乌苏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乌苏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告知了诉讼权利。根据案件管辖规定,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受理案件。我院审查后,于2018年1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乌苏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月16日,乌苏市公安局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9月6、13日,被告人人夏依努尔·哨子堂与叶尔兰·那斯坦、塔力哈提·库日曼(另案处理)等人在****酒店商量将受害人***(被害人,男,1966年出生)杀害并抢走受害人***的随身财物,商量时分工后,2009年9月14日早晨夏依努尔·哨子堂将扮作商人的叶尔兰·那斯坦、塔力哈提·库日曼带至****商场***的店铺后,夏依努尔·哨子堂负责看店铺的大门放风,叶尔兰·那斯坦、塔力哈提·库日曼装作商人到店里买东西,趁受害人***在店里弯腰从麻袋里拿东西时,塔力哈提·库日曼用事先准备好的钢棍朝***的头部打了两棍,***当场倒地,叶尔兰·那斯坦拿着塔力哈提·库日曼手里的钢棍又朝***的头部打了两棍,头部流血躺在地下的受害人口袋里拿了一把钥匙和手机,随后夏依努尔·哨子堂、叶尔兰·那斯坦、塔力哈提·库日曼又把店里的箱子往***推,然后夏依努尔·哨子堂、叶尔兰·那斯坦、塔力哈提·库日曼到***的住处将***的钱物拿走。然后夏依努尔·哨子堂、叶尔兰·那斯坦、塔力哈提·库日曼又到****山区的一个沟里将被害人家抢来的钱分掉。
经****法医学专家鉴定,死者***系开放性颅脑外伤,胸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凹陷及至颅底线性骨折,脑部软组织出血,头部挫伤和淤伤。左侧第2、3肋骨闭合性骨折,脑部挫伤和淤血死亡。2018年1月26日,被告人夏依努尔·哨子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照片、解剖尸体照片、户籍证明,破案经过,托里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出示的自首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依努尔·哨子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努尔夏提
热娜
2019年2月11日
附:
1.案件原材料4卷一起报送。
2. 被告人夏依努尔·哨子堂,现羁押于乌苏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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