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夏依德盗窃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夏依德,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871********,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县,住宁都县****大道**宾馆。2008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4月28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2014年7 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8日,因诈骗被宁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27日,因诈骗和赌博被瑞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宁都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依德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夏依德因沉迷网络赌博缺钱,在宁都县梅江镇多次进入小餐馆先佯作用餐,骗取店主信任,再谎称用现金换取店主微信或支付宝中的钱,待将钱骗取到手后,再伺机离开。夏依德共作案七起,诈骗金额10537元,所骗取的钱皆用于网络赌博等。具体诈骗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夏依德到宁都县梅江镇城南大桥旁的“**烧烤店”佯作点餐后,通过微信转账骗取店主徐某某2700元后逃离“好多客烧烤店”。

2、2019年1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夏依德到宁都县梅江镇书院路曾某某的火锅店佯装用餐,预定了一个包间,通过微信转账骗得曾某某的2000元后,被告人夏依德将钱用于手机网络赌博。19时30份许,被告人夏依德趁曾某某不备,逃离现场。

3、2019年11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夏依德到宁都县梅江镇文乡东路“**烧烤店”,先向店主温某某谎称有七、八个朋友一起来用餐,通过微信转账骗取店主温某某500元,被告人夏依德在该店内坐至次日凌晨2时许,向温某某称未带钱,并谎称其在盛宴KTV上班,让温某某跟其去盛宴KTV取钱,夏依德将温某某带至盛宴KTV楼下后,让温某某在楼下等待,夏依德则趁机逃离。

4、2019年11月23日晚20时许,被告人夏依德到宁都县梅江镇文安路银座KTV楼下“**夜宵店”,先和店主彭某某佯装有六、七个朋友来用餐,在点餐后,通过微信转账骗取彭某某1000元后,被告人夏依德谎称带彭某某去取钱,夏依德先将彭某某带至银座KTV,后又谎称其在盛宴KTV工作,将彭某某带至盛宴KTV六楼,并趁彭某某不备逃离现场,其消费的137元餐费也未支付。

5、2019年11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夏依德和朋友来到宁都县梅江镇上西路美食街的“**花甲”用餐,通过微信转账骗取店主赖某某的2000元,夏依德向赖某某谎称没有带钱,次日会将钱还给赖某某,赖某某被迫让夏依德先离开,夏依德离开后,未再与赖某某联系。

6、2019年11月2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夏依德来到宁都县梅江镇中山中路“鲜**”,先佯称又七、八个朋友来用餐,点餐后,通过微信、支付宝骗取了店主王某某、谢某某2200元后,被告人夏依德将其中的1000元通过微信转给其朋友黄某某,剩余1200元用于手机网络赌博。至17时许,夏依德企图从阁楼逃离,被王某某阻止,后王某某意识到自己被骗,报警后,夏依德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诈骗他人钱财的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前科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徐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夏依德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依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依德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依德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累犯情节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依德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5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渭荣

(院印)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夏依德现羁押于宁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