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31965********,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任安徽省**市委(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主任,住安徽省太和县**镇**路**号**户**号楼。因重大职务违法,经安徽省监察委员会批准于2019年8月6日被阜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17日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1月1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执行拘留,2020年1月31日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2月2日被阜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经报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于2020年4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5月20日阜阳市监察委员会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行贿罪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4月24日、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夏某某利用担任**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县委副书记、**市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8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司法工作人员现金4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夏某某在担任**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期间,先后两次收受张某甲现金7万元。
2. 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夏某某利用担任**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县委副书记、**市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向**市公安局、**县卫生局、**县人民医院等国家工作人员打招呼,为李某甲设立**典当有限公司、挂靠**建工集团参加**县人民医院招投标、****房地产项目拆迁、入股**置业房地产项目开发提供帮助。2008年至2016年,夏某某收受李某甲现金42.4万元、购物卡2万元及价值16.88万余元的大众高尔夫轿车1辆。
3.2009年,被告人夏某某利用担任**县县委常委、县政法委书记、县委副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李某乙的请托,为李某乙开发江口镇世纪大道项目提供帮助。2011年7月,夏某某以借为名向李某乙索取50万元,李某乙以转账方式支付。2015年8月,夏某某获悉有关举报线索,因惧怕受查处,为掩饰犯罪退还李某乙50万元。
4.2011年8月,被告人夏某某在担任**市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其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张某甲请托,通过时任**市中级人员法院副院长吴某某和时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某某向办案人员过问案件、干预处理,请办案人员在办理“**”专案时为张某甲之弟张某乙提供帮助,使张某乙获得从轻处理。2011年8月至11月,夏某某收受张某甲现金20万元、玉佩1个(价值2600余元)。2011年下半年,夏某某将张某甲提供的40万元送给吴某某、刘某某每人各20万元。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夏某某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涉案高尔夫轿车被依法扣押。被告人夏某某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6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高尔夫轿车、玉佩等物证;
2.户籍信息、干部履历表、工作分工的通知、招投标材料、退款凭证等书证;
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罗某某、姚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阜阳市监察委员会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合计13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司法工作人员现金40万,影响司法公正,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某某索贿5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建议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金,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金。数罪并罚,建议合并执行六年六个月以上七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40万元以上160万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士慧
检察官:洪多多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在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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