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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俊盗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1〕58号 

被告人夏俊,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于四川省武胜县,住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2007年1月被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07年12月19日被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盗窃罪,2019年6月20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俊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夏俊来到重庆市渝北区**小区**栋**单元楼下,通过攀爬翻窗的方式进入**户被害人刘某某家中,趁其家中无人之机,从卧室床头柜上盗走一部价值1358元的华为mate20手机,后变卖获利500元。

2020年11月23日,被告人夏俊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登记表、收据、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夏俊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指认笔录、人像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夏俊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夏俊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夏俊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夏俊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刚

检察官助理:付  佩

2021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夏俊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三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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