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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健康盗窃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257号 

被告人夏健康,曾用名夏均,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住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11日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4日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4日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8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健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延长本案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夏健康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在重庆市潼南区塘坝镇、柏梓镇、崇龛镇、四川省安岳县等地多次盗窃他人种植的地黄精及柠檬,盗窃金额共计55106.40元。2019年11月,被告人夏健康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安机关扣押了夏健康作案工具铁铲一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周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杜某某、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夏健康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健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健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健康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健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夏健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夏健康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锐

检察官助理:彭佳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83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件4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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