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夏元杰,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住望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望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望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住望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望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望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住望奎县**镇**村。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望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望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住望奎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望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望奎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元杰、吴某某、宋某甲、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以来,被告人夏元杰、李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望奎信息网内先后招募被告人吴某某、宋某甲、张某某等人来到望奎县林枫广场北侧的商服从事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活动。
该团伙通过计算机网络虚拟定位软件将其网络地址定位到国内某一城市,再使用陌陌、uki等社交软件假冒女性寻找男性为作案对象,通过与对方聊天、谈感情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再诱其进入该团伙控制的微信群进行赌博,后通过后台操控赌博输赢结果,骗取财物,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8,300元、被害人吕某某人民币1,800元、被害人韦某某人民币9,400元、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2,800元、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4,400元、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700元。
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吴某某使用社交软件假冒女性加被害人宋某乙为好友,在取得宋某乙信任后,骗取宋某乙人民币1,860元。
综上,被告人夏元杰组织诈骗六起,诈骗金额人民币39,400元;被告人吴某某参与诈骗七起,诈骗金额人民币41,260元;被告人宋某甲参与诈骗一起,诈骗金额人民币4,400元;被告人张某某参与诈骗三起,诈骗金额人民币16,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夏元杰、吴某某、宋某甲、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破案经过等;
2.证人慕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董某某、宋某乙、梁某某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夏元杰、吴某某、宋某甲、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夏元杰等人微信转账、聊天等电子数据;夏元杰等人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元杰、吴某某、宋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元杰、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隐瞒真相,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宋某甲、张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夏元杰、吴某某、宋某甲系主犯,张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鉴于四被告人到案后认罪认罚,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冀满裔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夏元杰、吴某某、宋某甲现羁押在望奎县看 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望奎县**乡**村**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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