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夏先兵,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69********,汉族,文盲,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邻水县**乡**组。2016年5月26日,因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2019年9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华蓥市看守所。
本案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先兵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夏先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四川省南充市、邻水县、华蓥市、重庆市长寿区等地多次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乘坐出租车、滴滴私家车往返各地之间,取得驾驶人的信任,随后以各种理由向驾驶人借钱离开,且拒不接听电话,诈骗多名驾驶人现金及物品价值共783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8日17时许,夏先兵搭乘刘某某驾驶的车牌为川XD0****的出租车从邻水县客运站到达南充市顺庆区铁荣路2号外的马路边(南充火车站附近),夏先兵下车时以多还借款为由,向刘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元,之后夏先兵离开再未返回,且以各种理由拒不接听电话,拒不还款。
2、2019年11月11日1时许,夏先兵搭乘郭某某驾驶的车牌为川XD1****的出租车从华蓥市文化路到达邻水县丰禾镇后,再从丰禾镇到达南充市顺庆区铁荣路7号外的马路边(南充火车站附近),夏先兵下车时以多还借款为由,向郭某某借款人民币2500元,之后夏先兵离开再未返回,至今未归还借款。
3、2019年11月20日11时许,夏先兵搭乘陈某某驾驶的车牌为川RQ****的私家车从南充市滨江大道一加油站附近到达邻水县丰禾镇环城路民主村2组新农村,后以办事差钱为由,夏先兵向陈某某借款人民币100元,之后夏先兵离开再未返回,且以各种理由拒不接听电话,拒不还款。
4、2019年11月20日21时许,夏先兵搭乘吴某某驾驶的车牌为川XD1****的出租车从邻水县县城乌龟碑附近到达华蓥市迎宾路229号门外马路上(华蓥市火车站附近),后夏先兵以办事差钱为由,向吴某某借款人民币400元,之后夏先兵离开再未返回,且以各种理由拒不接听电话,拒不还款。
5、2019年11月21日9时许,夏先兵搭乘陈某某驾驶的车牌为川XK****的私家车从岳池县火车站到达邻水县丰禾镇石骨子村3组一公路旁,后夏先兵以提货差钱为由,向陈某某借款人民币800元、红色OPPO手机一部(华蓥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2019年11月21日市场价值为437元),接着夏先兵又搭乘陈某某的车到达华蓥市,之后又从华蓥市返回邻水县丰禾镇,夏先兵下车离开后再未返回,且以各种理由拒不接听电话,拒不归还借款和手机。
6、2019年11月25日11时许,夏先兵搭乘董某某驾驶的货车从达州市大竹县到达广安市邻水县丰禾镇经贸大街后,夏先兵以办事差钱为由,向董某某借款人民币1400元,之后夏先兵又搭乘董某某的车到达华蓥市火车站附近,夏先兵下车离开后再未返回,且以各种理由拒不接听电话,拒不还款。
7、2019年11月23日11时许,夏先兵搭乘韦某某的车牌为渝DT****的两轮摩托车从重庆市长寿区云台镇汽车站到达四川省邻水县复胜乡后,夏先兵以拿货差钱为由,向韦某某借款人民币200元,之后夏先兵离开再未返回,且以各种理由拒不接听电话,拒不还款。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夏先兵被华蓥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移送起诉告知书、起诉意见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扣押夏先兵手机两部);发还清单(发还手机一部给陈某某);调取证据清单、调取通知书(调取了夏先兵四个手机号码的机主信息及通话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涉案OPPO R11手机经鉴定价格为437元);接受证据清单(刘某某提交的照片及银行卡交易记录;陈某某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夏先兵的前科资料),辨认笔录(夏先兵辨认实施诈骗的地点,吴某某辨认夏先兵,郭某某辨认夏先兵,陈某某辨认夏先兵,吴某某辨认夏先兵,刘某某辨认夏先兵,陈某某辨认出夏先兵,韦某某辨认出夏先兵);证人吴某某、向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郭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刘某某、陈某某、董某某、韦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夏先兵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先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非法获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先兵因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夏先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和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夏先兵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丝丝
附:1.被告人夏先兵现羁押于华蓥市看守所;
2.案卷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