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夏兰平,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1********,遂宁市安居区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成都市郫都区**镇**栋**单元**号。2000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7月4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蓬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祚国,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5********,四川省蓬溪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蓬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射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射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射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九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86********,四川省射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射洪县**镇**街**号。因涉嫌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7月4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蓬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明跃,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6********,四川省射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射洪县**镇**村**组。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7月4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蓬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兰平、胡祚国、赵九洲、赵明跃涉嫌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射洪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1日将被告人胡祚国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移送我院合并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被告人胡祚国、赵九洲以4万元的价格到成都市郫都区从被告人夏兰平处购买1公斤麻黄素后,在蓬溪县常乐镇炮台村6社的鱼塘边的小屋内制造冰毒大约250克。后由被告人胡祚国将其中的150克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夏兰平。
另查明,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胡祚国在射洪县武安河中段小广场附近两次将200元冰毒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并由杨某某、蒲某某(均另案处理)向李某某交易。2019年3月1日凌晨,吸毒人员马某某向胡祚国购买700元的冰毒,但未拿到毒品即被抓获。
2、2019年6月,被告人赵九洲再次从被告人夏兰平处以15000元的价格购买400余克麻黄素后,用其中一部分麻黄素在蓬溪县常乐镇炮台村6社的鱼塘边的小屋内制造冰毒,但是没有成功。
3、2019年7月2日,被告人赵九洲让赵明跃从成都带回制毒所需辅料,由赵明跃帮助打下手,用6月份制造毒品后剩余的一部分麻黄素在蓬溪县常乐镇炮台村6社的鱼塘边的小屋内制造冰毒。次日,被告人赵九洲、赵明跃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制毒地点搜查出一装有净重为0.667kg黑色液体的大烧杯,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液体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0.22g/100g;搜出一装有净重为0.575kg黑色液体的小烧杯,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液体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0.71g/100g;搜出一装有净重为0.133kg黑色液体的矿泉水瓶,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液体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8.6g/100g。
4、侦查机关从被告人赵九洲驾驶的川******蓝色马自达轿车尾箱内搜出一装有净重为16.54g疑似冰毒大前门烟盒、一装有净重为1.46g疑似冰毒的印有“江油市人民医院内服药袋”的小纸袋、一装有净重为48.2g疑似冰毒的白色手机盒,经遂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以上疑似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车内白色手机盒内搜出疑似麻古一颗,经遂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咖啡因成分。
5、侦查机关在被告人夏兰平居住地卧室衣柜内搜出疑似冰毒净重80.92g、储物柜内搜出疑似冰毒净重594g、梳妆台台面搜出疑似冰毒净重0.84g、床头独凳上搜出疑似冰毒净重2.98g、床头柜抽屉内搜出疑似冰毒净重147.59g,经遂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以上疑似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祚国、赵九州、夏兰平、赵明跃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第三百四十八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夏兰平的刑事责任;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胡祚国的刑事责任;以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赵九州的刑事责任;以制造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赵明跃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九州、夏兰平、赵明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明跃在制造毒品过程中,起从属或帮助作用,属于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佘斌州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赵九州、夏兰平、赵明跃现羁押于蓬溪县看守所;被告人胡祚国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光盘十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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