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2527号
被告人夏兵兵,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奉贤区**开发区**村**号。2006年4月、2007年8月、2012年7月、2014年9月、2016年1月、2017年5月、2018年8月、2020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犯诈骗罪、犯抢夺罪、犯盗窃罪、犯盗窃罪、犯盗窃罪、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9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2012年12月因盗窃行为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收容劳动教养1年6个月。2020年8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兵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中午,被告人夏兵兵至本市奉贤区**镇**路**号**室被害人张某某暂住处,采用钻头撬锁的方式进入,窃得芙蓉王香烟(硬盒)2包及中华香烟(硬盒)2包(均不予估价)。嗣后,被告人夏兵兵又至110室被害人陈某某暂住处,使用相同方式进入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2020年8月4日中午,被告人夏兵兵至本市奉贤区**路**号**室被害人郑某某暂住处、202室被害人李某某暂住处,采用上述相同方式进入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嗣后,被告人夏兵兵又至103室被害人茆某某暂住处,使用相同方式进入,窃得现金人民币7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张某某、茆某某的陈述证实,上述时间,其暂住处被窃上述财物的事实;被害人陈某某、郑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证实,上述时间,其暂住处均被撬锁进入,但未失窃财物的事实。
2、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证实,对涉案香烟的价格认定不予受理。
3、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第二节犯罪事实中案发现场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及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上述时间,被告人夏兵兵在本市奉贤区四团镇平谊路52号案发现场附近出现的事实。
5、刑事判决书证实,犯罪嫌疑人夏兵兵的前科、劣迹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及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夏兵兵的到案情况及身份信息。
7、被告人夏兵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兵兵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兵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中盗窃未遂三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兵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夏兵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兵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兵兵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夏兵兵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史红
检察官助理:钱曲园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夏兵兵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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