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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凤明绑架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夏凤明,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82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07年5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原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绑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凤明涉嫌绑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13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夏凤明在本市老沪太路27号附近,指使翟某某、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将被害人曹某某强行拉上一辆商务车并带至本市江文路一茶室内看管。期间,夏凤明让曹某某在短时间内筹措人民币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当日23时许,夏凤明在取得曹某某家属的5万元转账后,将曹某某释放。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夏凤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车票凭证,证实2014年9月13日,其因帮助罗某某借款失败,而被翟某某、高某某强行拉上一辆商务车且被殴打耳光,后被告人夏凤明等人要求其拿出11万元,并将其带至一茶室内看管。当日23时许,夏凤明在获得其儿子5万元的转账后,将其释放的事实。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因需借款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夏凤明,后又认识被害人曹某某。案发当日,曹某某先后帮其借款失败,夏凤明故将曹某某带至一茶室内,后其在夏凤明等人的安排下至银行操作转账并向曹某某出具了借条。

3.证人夏某甲、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罗某某因需借款,经黄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夏凤明。案发当日,夏某甲目睹夏凤明的手下将一妇女强行拉上一辆商务车,并将该妇女带至一茶室内洽谈借款事宜,当晚夏凤明对罗某某说已借到钱款,并让罗某某出具借条的事实。

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手机短信截图,证实其与被害人曹某某帮罗某某借款未果,2014年9月13日16时许,其目睹翟少帅将曹某某推倒在地并用脚踢打曹某某,且和一男子一同将曹某某拉上商务车驶离,后曹某某发短信向其求助,要求其帮忙筹措钱款否则没命的事实。

5.证人杜某某、方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3日16时30分许,二人目睹二名男子将一中年妇女强行拖上一辆商务车的事实。

6.证人瞿某某、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3日18时15分许,被害人曹某某打电话让瞿某某筹措钱款11万元,并称自己有生命危险,后曹某某再次打电话让瞿某某给指定账户打款5万元。21时30分许,瞿某某向指定账户成功转账5万元,后得知曹某某被释放的事实。

7.同案犯高景龙、翟少帅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二人根据被告人夏凤明的指示,将被害人曹某某强行拉上车,并将曹某某带至一茶室内看管的事实。

8.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银行明细、被害人曹某某提供的《借据》,证实曹某某家属向被告人夏凤明指定账户成功转账5万元的事实。

9.原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原上海市闸北区中心医院《放射诊断报告》及被害人照片,证实被害人曹某某胸11、12椎腰及腰4椎体压缩性骨折,腰4-5椎间盘突出,多发软组织挫伤。

10.被告人夏凤明的部分供述,证实2014年9月,其以强行带走被害人曹某某、限制曹人身自由的方式向曹某某索要钱款,并成功让曹某某家属转账5万元的事实。

11.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夏凤明的到案情况。

12.原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夏凤明的前科情况以及同案犯高某某、翟某某的判决情况。

1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夏凤明的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凤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凤明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琳

检察官助理:季柳阴来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夏凤明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片)。

2.案卷材料3册。

3.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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