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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前科故意杀人案)_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夏前科,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区,住宿迁市**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夏前科曾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夏前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4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 以被告人夏前科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夏前科与被害人俞某某在相亲网站上相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7月22日晚,被告人夏前科居住在俞某某****街的家中。当天晚上22时左右,被告人夏前科发现俞某某手机上有一男的发黄色视频给她,二人发生争吵并报警。2020年7月23日,夏前科与俞某某又发生争吵,俞某某朋友王某某报警。民警调解后,俞某某提出与夏前科分手。分手后,夏前科多次找俞某某要求复合,俞某某不同意。2020年8月1日18时许,被告人夏前科到****超市买了一把菜刀。2020年8月3日11时许,被告人夏前科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到****街从南往北约200米处,看到俞某某和其女儿钟某某走在路上。被告人夏前科将摩托车开至俞某某面前,从摩托车后备箱拿出一把菜刀,朝俞某某头部、后脖处、肩膀、胸前等部位连砍十余刀,造成俞某某当场昏迷。后被告人夏前科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俞某某因外伤致失血性休克,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因外伤致全身多处创口长度累计40。0cm以上,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夏前科赔偿被害人俞某某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阜宁县公安局扣押的菜刀等物证

2.阜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蒋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俞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夏前科的供述和辩解;

6.阜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成都鉴定书、生物物证鉴定书;

7.阜宁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辨认、指认笔录;

8.阜宁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前科故意杀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前科已经着手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金  晶

 2020年11月18日

  检察官助理:刘  林

附:

1.被告人夏前科羁押在阜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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