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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勇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796号

被告人夏勇,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垫江县,住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00年4月6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01年7月12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2012年1月17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3月12日被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6年5月24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31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故意伤害,2018年5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20年4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勇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9日1时许,被告人夏勇在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黄龙路水上消防支队转盘处,因感情纠纷,与被害人冯某某发生拉扯,夏勇用晾衣杆将准备乘坐出租车的被害人冯某某的脸部捅伤。经鉴定,冯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在垫江监狱将刑满释放的被告人夏勇抓获,夏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病历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阳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夏勇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

6.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夏勇曾被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的量刑情节。夏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夏勇在前判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勇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超

2020619

                                      

附件:

1.被告人夏勇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982248****;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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