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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勇杰诈骗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公诉刑诉〔2019〕335号

被告人夏勇杰,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社**村**号,住大亚湾区**栋**单元**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8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勇杰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20日,被告人夏勇杰与邓某某(已起诉)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其女友邓某某与被害人邱某某在陌陌交友软件上认识并逐渐熟悉,2018年1月26日邓某某在医院打点滴时,被告人夏勇杰用邓某某的微信与邱某某相互添加为微信好友,并向邱某某索要600元医药费;并逐渐开始假装与邱某某谈恋爱,骗取邱某某的信任后,向邱某某索要日常生活费。2018年2月下旬,邓某某以邱某某女朋友的身份陪同邱某某回家见父母,向邱某某索要见面礼金。为了使邱某某相信邓某某会与其结婚,夏勇杰冒充邓某某的堂哥邓某某,与邱某某会面,编造邓某某的母亲知道邱某某年龄比较大,不同意两人结婚,其会帮忙撮合的假象,与邓某某共同以结婚见面礼、需要还债、买婚戒、亲戚缺钱等名义继续骗取邱某某的钱财。直到2018年11月底,邱某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被邓某某及夏勇杰骗取147017.8元。邓某某的微信收到邱某某的转账后,向夏勇杰微信账户转入了124132.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勇杰伙同他人以谈恋爱、结婚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雪梅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电子数据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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