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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卫国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夏卫国,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0202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号**楼**室。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9月被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5月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6月4日,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5年8月6日至2016年8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卫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是:2019年11月初,被告人夏卫国在章丘区盗窃电动自行车3次,涉案价值926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日,夏卫国在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蛋糕店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240元。

2、2019年11月6日,夏卫国在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店门口,将被害人孟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黑色格林豪泰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772元,案发后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3、2019年11月7日,夏卫国在章丘区**街道**路**小学对过**门口,将王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4248元,案发后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夏卫国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书证、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卫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卫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累犯的法定从重情节,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卫国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静张锦

2020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夏卫国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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