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夏吉民盗窃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156号

被告人夏吉民,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94********,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江油市**镇**村**组**号,现住绵阳市涪城区**城**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2017年10月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8年8月被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9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3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吉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夏吉民进入江油市三合镇川矿社区矿机生活区,以找人为借口敲该社区住户门,在确认住户家中无人后就采用非法手段入室进行盗窃。当天夏吉民在该社区50栋1单元402、403号住户家中盗窃未果,后进入该栋1单元302号秦某某家中盗走黄鹤楼香烟一条,价值5336元的黄金手链一根、茅台酒一瓶,随后又进入49栋1单元102号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盗窃现金22000余元,当日20时许,夏吉民在绵阳市御旗路工商银行自助机上将所盗现金21100元存入其银行卡内,将所盗茅台酒存放于自己的租房内,次日将所盗黄金手链销赃至江油市中坝镇广东街“鑫玉珠宝”店。案发后追回被盗的茅台酒、黄金手链,依法发还被害人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吉民以非法占有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吉民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 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红阳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夏吉民现被羁押在江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内附光碟9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财物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