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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启杨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19〕546号

被告人夏启杨,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3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镇**组**号,住武汉市武昌区**路**小区**栋**。 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7月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5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启杨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夏启杨在武汉市洪山区**路**栋,盗得被害人祝某某“欧派”电动车一辆、被害人曾某某“铃木之星”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二辆电动车共折合价值人民币3026元。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夏启杨于2019年9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报案材料、被告人基本情况、前科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及接收证据笔录、扣押清单、涉案照片及截图、票据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某、祝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夏启杨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启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启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喻继红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夏启杨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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