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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咏平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19〕426号

被告人夏咏平,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住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0日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8日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7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于2019年9月1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咏平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7时许,被告人夏咏平在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武汉大学南三区35栋门前,撬锁盗得被害人陶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奇蕾战神系列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10元。

2019年9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夏咏平在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大道105号汽发社区36栋3门1楼楼道内楼梯口处,撬锁盗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铃木之星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75元。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夏咏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报案材料,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夏咏平的身份材料、前科材料、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陶某某的陈述材料;5.武汉市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6.对案笔录、指认照片;7.视频监控资料;8.被告人夏咏平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咏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咏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咏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甘红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夏咏平被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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