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567号
被告人夏国文,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新建区**乡****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冬辉,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住南昌市新建区**乡**村**号,2017年9月1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明,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南昌市新建区**乡**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国文、方冬辉、方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该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初,被告人夏国文在新建区三洲夏家移民新村以每瓶170元的价格贩卖100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给被告人方冬辉和被告人方明,随后被告人方冬辉和被告人方明以20000元的价格将该100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出售给外号为“龙某”的男子。
2、2019年9月1日,被告人夏国文在新建区三洲夏家移民新村以每瓶170元的价格贩卖100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给被告人方冬辉和被告人方明,随后被告人方冬辉和被告人方明以20000元的价格将该100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出售给外号为“龙某”的男子。
3、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夏国文在新建区三洲夏家移民新村以每瓶172元的价格贩卖100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给被告人方冬辉和被告人方明,随后被告人方冬辉和被告人方明以20000元的价格将该100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出售给外号为“龙某”的男子。
4、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夏国文在新建区三洲夏家移民新村以每瓶170元的价格贩卖100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给被告人方冬辉和被告人方明,随后被告人方冬辉和被告人方明以20000元的价格将该100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出售给外号为“龙某”的男子。
5、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夏国文在新建区三洲夏家移民新村以每瓶170元的价格贩卖100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给被告人方冬辉和被告人方明,随后被告人方冬辉和被告人方明以20000元的价格将该100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出售给外号为“龙某”的男子。
6、2019年10月16日,外号为“龙某”的男子转账20500元钱给被告人方冬辉和被告人方明购买100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随后被告人方冬辉和被告人方明转账17700元从被告人夏国文手中购买100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因当时被告人夏国文手上没有货,双方约定过几日再拿货。同年10月18日下午,被告人夏国文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其放在车上的100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随后,被告人方冬辉和被告人方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查获的“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含有可待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 证人夏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夏国文、方冬辉、方明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国文、方冬辉、方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国文、方冬辉、方明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夏国文、方冬辉、方明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夏国文、方冬辉、方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娜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夏国文、方冬辉、方明现押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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