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夏子章(绰号大头),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中共党员,住福鼎市**村**街**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子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退回福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福鼎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告人夏子章伙同张某某、朱某某、林某某(三人均已判决)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经策划共同出资租用福鼎市**街道**号民房,添置床具、情趣用具、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设置秘密通道、收银台、食堂等设施,设立“**”卖淫场所,招引兰某某(另案处理)纠集多名卖淫女性和招嫖人员进入该场所,采取对卖淫女性统一编号管理、统一提供避孕用具、统一结算嫖资和散发招嫖名片等方式,以单次性服务人民币698元或898元(币种下同)不等的价格组织卖淫女性在该场所卖淫。夏子章在场所经营期间,为避免场所被查处帮助场所疏通关系并参与分红。
2017年9月26日16时许,福鼎市公安局对“**”进行检查,当场抓获23名卖淫女性和7名嫖娼人员。场所经营期间,卖淫收入共计7135166.83元;仅2017年9月1日至9月25日间,该场所招揽嫖娼人员达2889人次。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夏子章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朱某某、周某甲、孙某某、周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夏子章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张某某、朱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子章为牟利目的,伙同他人组建卖淫场所,采取对卖淫女性统一管理、统一提供避孕用具、统一结算嫖资和散发招嫖名片等方式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夏子章案发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子章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钰松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夏子章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壹拾壹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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