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夏小刚盗窃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788号 

  被告人夏小刚,男,1976年****日生,民身份号码36011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号宿舍1995年10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南昌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2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8月28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9月30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江铃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0月23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江铃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20年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小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夏小刚在南昌市西湖区战斧网吧附近一保安岗亭趁被害人万某某睡着不备,盗窃万某某放置在身旁凳子上的一部VIVO Y5S手机,随后以300元的价格把手机销赃给一个过路的人,并将赃款挥霍。2020年8月25日17时许,民警在南昌市第二医院附近将夏小刚抓获归案。经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物手机价值人民币8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证明、监控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夏小刚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小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小刚曾因盗窃受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小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小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珂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夏小刚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