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221号
被告人夏川,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路**号**幢**单元**室。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8年10月22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9月7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9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4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川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7日6时许,在重庆市南岸区辅仁路8号附40号渝西蹄花面餐馆内,被告人夏川以300元价格,将净重0.36克甲基苯丙胺和净重0.21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韦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上述毒品、毒资。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夏川贩卖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夏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呈请控制下交付报告书》《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夏川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毒品提取、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川以300元价格将净重0.36克甲基苯丙胺和净重0.21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夏川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贩卖毒品,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夏川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川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夏川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莹
检察官助理:闵丰锦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夏川现逮捕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两册、涉案手机二部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律师履职情况说明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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