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2026号
被告人夏建兆,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78********,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路**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建兆涉嫌招摇撞骗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招摇撞骗事实:
2016年底至2020年5月期间,夏建兆在其已婚已育的情况下,在世纪佳缘等婚恋网站上注册账号用于和异性交友,夏建兆冒名“夏某某”并谎称自己是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先后博取被害人厉某某、潘某某、黄某某、田某某、南某某等人的好感和信任,与上述被害人以男女朋友关系进行交往并多次发生性关系。2019年4月,夏建兆为进一步获取异性的信任,将相关信息及本人照片提供给制作假证的人员,由他人伪造了一张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证,夏建兆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予以购买,夏建兆在与田某某、南某某交往期间曾向二人出示过上述人民警察证。经鉴别,涉案人民警察证系伪造。经查,夏建兆在与南某某交往期间致其怀孕,南某某在得知夏建兆已婚已育等真实情况后企图自杀。
二、伪造身份证件事实:
2016年,夏建兆为向异性隐瞒自己的真实年龄,将相关信息及其本人照片提供给制作假证的人员,由他人伪造一张居民身份证,后夏建兆以人民币80元左右的价格予以购买。经鉴别,涉案居民身份证为假证。
2020年5月18日,夏建兆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夏建兆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居民身份证照片、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证照片、居民身份证鉴别书、关于核实夏建兆(夏某乙)情况的函、全省旅馆住宿人员查询、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世纪佳缘账户注册信息截图、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厉某某、潘某某、黄某某、田某某、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夏建兆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刑事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建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建兆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情节严重;且伙同他人伪造可以用于证明其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建兆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夏建兆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建兆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统
检察官助理:黄亦舒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夏建兆现被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伪造的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证和居民身份证各一张,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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