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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建强盗窃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216号 

被告人夏建强,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7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被原潼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被原潼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被原潼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被原潼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被原潼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因盗窃罪于2013年被原潼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吸毒于2019年6月20日被潼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7月3日被强制戒毒两年。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建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夏建强将李某某种植于潼南区柏梓镇宝盖村苗圃内的一颗三丛生朴树盗走。经潼南区物价鉴定中心认定,该被盗朴树价值人民币3900元。

2020年6月20日,夏建强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娄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夏建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建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建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建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夏建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夏建强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良军

                              检察官助理:陈时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西山坪强制隔离戒毒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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