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夏建红,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7月25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5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建红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开始,被告人夏建红伙同同案人彭某某(另案处理)租用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田美村旧天阳庄三巷12号一楼出租屋、田美上庄旧天阳庄三巷12号101房及田美村旧天阳庄三巷9号103房和104房,分别容留卖淫女罗某某、蒲某某、王某某卖淫,并为其三人看风,提供保护及通风报信以逃避警察打击。卖淫女每次卖淫收取嫖资100元,每天向夏建红交200元至400元不等的保护费。夏建红和彭某某至今共获利约2万元。
2018年5月22日至6月30日,同案人刘某某(另案处理)在被告人夏建红提供的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田美村天阳庄一巷永华公寓103房内,容留未成年人张某甲卖淫并为其看风。刘某某每天需支付300元给夏建红,直至被抓获共支付了6000元。
2019年7月23日12时52分许,犯罪嫌疑人夏建红在成都东站负一层东进口处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被告人夏建红的身份材料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蒲某某、王某某、毛某某、张某乙、区某某、张某甲、施某某、同案彭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夏建红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建红容留多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建红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冬年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夏建红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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