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夏建辉,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5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桃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建辉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夏建辉自约十年前非法持有一支家传鸟铳,藏于其在桃江县***镇**村家中。2019年3月12日,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至被告人夏建辉家中依法进行搜查时,将该鸟铳依法扣押。2019年3月14日,民警将被告人夏建辉传唤至桃江县公安局接受调查,被告人夏建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该发射器具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丸,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夏某某、汪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夏建辉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建辉违法国家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建辉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扣押的枪支系违禁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益良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夏建辉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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