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彬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上午,被告人夏彬鹏去至重庆市合川区涪滨路涪江一桥下与人闲谈时听说李某某腰痛,遂以给李某某按摩腰部为由,趁其不备之机,将李某某裤包内装有现金370元钱包盗走。
2020年2月28日上午,被告人夏彬鹏去至重庆市合川区金马广场后见周某某在缓慢步行过马路,遂上前以搀扶周某某过马路为由,并趁其不备之机,将周某某羽绒服口袋内装有现金860元的钱包盗走。
被告人夏彬鹏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询、视频调取记录、视频图像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夏彬鹏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夏彬鹏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彬鹏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彬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彬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夏彬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故意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夏彬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彬鹏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喻世成
检察官助理:曹入文
附:
1.被告人夏彬鹏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街**号**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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