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江北区,公民身份号码500105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北区**路**号*幢**,住重庆市渝北区**花园*栋**。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九个月,2019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3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日3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三支路48号附4号天街网咖二楼,趁被害人刘某某熟睡之机,将刘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黑色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200元、刘某某本人的身份证、银行卡等。
被害人刘某某发现被盗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0年5月8日将被告人夏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夏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被害人刘某某取款记录截图、刘某某上网登记时的监控录像截图、盗窃现场监控录像截图;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
5.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4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未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晚书
检察官助理:蔡明洋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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