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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忠诚盗窃案)_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夏忠诚,男,199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宿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97********,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因盗窃罪于2017年12月5日被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因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忠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7日夜间,被告人夏忠诚在滁州市琅琊区金山路附近洪坤理想城二期第二建筑工程局员工宿舍区内,以推门入室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汪某某、虞某某两人现金共计人民币1160元。

被告人夏忠诚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被害人汪某某、虞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夏忠诚的供述和辩解。

7.勘验、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忠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忠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丛桦

检察官助理:张云超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滁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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