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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换福盗窃案)(公开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夏换福,男,194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4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东辽县**镇**村**组;曾因盗窃于2017年被辽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被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换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夏换福于2020年7月13日,在本市步行街百乐商场门前,将被害人彦某某放于此的摊车上的电线,使用事先准备好壁纸刀割断,后在吉祥宾馆门前将电线烧毁取铜线卖钱。

2.被告人夏换福于2020年7月22日,在本市步行街百乐商场门前,将被害人贾某某停放于此的摊车上的电线,使用事先准备好壁纸刀割断,后在吉祥宾馆门前将电线烧毁取铜线卖钱。

3.被告人夏换福于2020年7月24日,在本市步行街百乐商场门前,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于此的摊车上的电线,使用事先准备好壁纸刀割断,后在吉祥宾馆门前将电线烧毁取铜线卖钱。

4.被告人夏换福于2020年7月28日,在本市步行街百乐商场门前,将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停放于此的摊车上的电线,使用事先准备好壁纸刀割断,后在吉祥宾馆门前将电线烧毁取铜线卖钱。

5.被告人夏换福于2020年7月间,在本市步行街百乐商场门前,将被害人车某某、杨某某、殷某某、任某某、白某某、金某某、温某某停放于此的摊车上的电线,使用事先准备好壁纸刀割断,后在吉祥宾馆门前将电线烧毁取铜线卖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换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换福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换福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换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晓广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夏换福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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