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7〕81号
被告人夏敏生,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8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镇**村。2016年12月2日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敏生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日告知被告人夏敏生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夏敏生准备乘坐CZ****航班(广州—迪拜)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口岸出境,过海关时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工作人员对被告人夏敏生托运的行李进行检查时,从被告人夏敏生托运的行李箱内查获大量的晶体状物品,共重271.1克,经检验,送检的晶体状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电子秤、吸毒工具等物证。
2.登机牌、扣押物品清单、查获经过、银行交易清单、电话通话记录等书证。
3.被告人夏敏生的供述与辩解。
4. 证人夏某某的证言。
5.理化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
6. 搜查笔录、海关查验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敏生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奇湛
2017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夏敏生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件材料二册、审讯录像光盘三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查获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于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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