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6384号
被告人夏文鹏,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新建区**乡**村**自然村**号附**号。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从江西省饶州监狱押回,现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文鹏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9日3时许,周某某(已判刑)等人与李某某(已判刑)等人在南昌市经济开发区****附近吃夜宵时发生口角并打架,随后,周某某与李某通过电话约定在南昌市新建区**镇**路口斗殴,李某某纠集被告人夏文鹏、夏某某(已判刑)、邹某某(已判刑)、谭某某(已判刑)等多人,由夏文鹏驾驶一辆金杯车到达**路口,周某某纠集邓某某(已判刑)等多人到达**路口,后邓某某从自己车后尾箱拿了一根棒球棍给周某某,周某某拿砍刀和一根棒球棍上前打李某某等人,被告人夏文鹏开车撞向周某某,被周某某躲开,李某某、谭某某、夏某某、邹某某等人用鱼叉等工具追打周某某,周某某被李某某、谭某某、夏某某、邹某某等人打伤,周某某、邓某某的汽车被夏文鹏用汽车撞、鱼叉打砸等方式毁坏。经法医鉴定,周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经新建区物价认证中心鉴定,周某某汽车损失价格为1063元,邓某某汽车损失价格为3728元。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夏文鹏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从江西省饶州监狱押回归案。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夏文鹏及同案犯李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文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文鹏在他人纠集下,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并开车撞击他人,撞坏对方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文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情节、第七十条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文鹏有期徒刑三年,并与已经判决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案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甘桂平
检察官助理:刘智颖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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