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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明中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夏明中,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在安徽省**县**镇**村**组,暂住上海市**区**路**弄**号**室。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明中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分别于2019年9月8日、11月22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夏明中以帮助被害人兑付在**资本投资的股权、理财产品本息,需要收取手续费、好处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30,0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张某乙5,000元、范某甲5,000元、谢某某2,500元、范某乙15,000元、张某丙12,000元、张某丁67,000元、徐某某45,000元、陆某某57,000元、陈某某50,000元、孙某某14,000元、吴某甲44,000元、张某戊21,000元、刘某某75,000元,共计442,500元,骗得钱款用于个人挥霍。

2、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夏明中以出国旅游需要收取旅游费用、小费及兑换欧元为由,骗取被害人崔某某18,480元、朱某某29,360元、李某某13,480元、周某甲14,680元、赵某某36,440元,共计112,440元,骗得钱款用于个人挥霍。

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夏明中被抓获到案,对上述犯罪事实作了部分供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范某甲、谢某某、范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徐某某、陆某某、陈某某、孙某某、吴某甲、张某戊、刘某某、崔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周某甲、赵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乙、吴某乙、范某丙、黄某某的证言及部分辨认笔录、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接受证据清单、电话记录、情况说明、相关**信、**宝、银行卡转账记录,交易双方**信、**宝头像信息、借条、收条、协议书、**信聊天记录、承诺书,证实被告人夏明中骗取钱款的具体过程及金额。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夏明中的到案过程。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夏明中的身份信息。

4.被告人夏明中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基本犯罪事实作了部分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明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明明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夏明中现羁押在上海市**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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