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一部刑诉〔2019〕268号
被告人夏春如,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2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号,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号。1985年2月因犯惯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1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10年9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春如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0时许,被告人夏春如至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小区8栋楼下,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宝马牌轿车(车牌号为鄂A****G)内的3包黄鹤楼1916香烟等财物盗走。
2019年6月27日0时许,被告人夏春如至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小区25栋楼下,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天籁牌轿车(车牌号为鄂A****9)内的财物盗走。
2019年7月1日晚11时许,被告人夏春如至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6栋楼下,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名爵牌轿车(车牌号为鄂A****9)内的财物盗走。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夏春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身份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视频研判工作情况说明、视频侦查报告、情况说明等书证;2.搜查笔录、扣押笔录;3.抓捕照片、搜查照片、作案衣服照片、被盗财物的车辆照片;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梁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夏春如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春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春如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新艳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夏春如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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