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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春见开设赌场案)_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夏春见,男,1979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9*********,汉族,文盲,南京**交通道路有限公司经理,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村民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号)。被告人夏春见曾因犯销赃罪,于2003年12月4日被判处拘役5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曾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8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4年6月28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20年5月3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夏春见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春见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下旬,被告人夏春见租赁本市雨花台区**路**号门面房,与何某某(已判决)等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被告人夏春见安排洪某某(已判决)从事上下分、收取赌资、看店等工作,安排倪某某(已判决)为该赌场招揽客源。2019年8月29日,民警在该赌场当场查获供他人赌博的捕鱼机一台、龙机一组,及参赌人员6名、赌资现金人民币200元。经认定,上述游戏机共有16个独立操控单元,均具有赌博功能。

经查,至被查获当日,该赌场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以上。

被告人夏春见于2020年5月31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租房协议、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洪某某、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夏春见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春见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春见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夏春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夏春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春见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梅菁

检察官助理:王雨婷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夏春见现被羁押于雨花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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