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夏林平,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79********,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均为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2013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林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左右一天,被告人夏林平在本市珠山区广场附近,趁无人之际,将放置在一辆摩托车油箱盖旁边夹层里的一部蓝色华为荣耀牌手机拿走,在新厂一家超市里的手机修理店刷机后使用,该手机已被扣缴;
2、2020年7月21日晚,被告人夏林平在本市珠山区星河湾玉竹瑜伽店附近,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余某某的赣H52***黑色立马牌电动车骑走,在昌江广场附近卖给过路收废品的男子;
3、2020年8月23日晚21时许,被告人夏林平在本市珠山区湖田经济适用房B10栋4单元门口,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何某某未上锁的白色立马牌电动车搭线后骑走。该电动车已被扣押发还被害人;
4、2020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夏林平在本市珠山区幸福嘉园小区楼下,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宁某某的赣H56***白色雅迪牌电动车搭线后骑走。该电动车已被扣押发还被害人。
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夏林平在本市珠山区方家山菜市场门口被抓获。三部电动车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何某某、余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夏林平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林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林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部分财物经鉴定为人民币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林平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能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艳
检察官助理:万梦萍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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