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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865号

被告人夏某,女,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现家住南昌市**************2018年5月3日因故意伤害被江西省修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日,2020年618日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罚款500元,2020年826日因吸毒和容留他人吸毒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日和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夏某在其租住的南昌市西湖区东亚盛世滨江202*号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程某某、邹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夏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程某某、邹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控的法律法规,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况,可以从轻处罚;具有违法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德明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夏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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