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4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乡**村**组。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1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代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9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镇**村**组。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1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代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4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15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4月1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夏某某以人民币11万元的价格委托被告人代某某参照其提供的“观察者”远程控制软件设计开发“小拇指”远程控制软件(后改名为“布谷”远程控制软件,以下简称“软件”),包含能够在被控端计算机信息系统隐藏图标的隐藏版本。被告人代某某按照要求设计完成后交付被告人夏某某,被告人夏某某已实际支付人民币9.5万元给被告人代某某。被告人夏某某在明知购买者麦某某等人购买隐藏版本软件系用于监控其配偶、情侣等人员的手机仍以每年使用费为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在网络进行销售。截止案发,被告人夏某某通过销售隐藏版本软件共非法获利人民币6500元。经鉴定,“小拇指”远程监控软件具有远程控制屏幕、远程读写文件、远程获取定位信息、远程控制相机等远程控制手机功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叶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夏某某、代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电子数据。
被告人夏某某、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于2020年5月18日、2020年5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代某某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荣荣
检察官助理:徐燕桥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被告人代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湖北省石首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371324****、1350193****;
2.卷宗四册、光盘五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八份;
4.移送涉案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5.《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据清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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