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夏**,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5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泥溪镇后湾村*社,现住址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泥溪镇后湾村*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经梁园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钱**,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5196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永安镇得汉城村*组***号,现住址商丘市睢阳区华西路。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经梁园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刘*,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5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沙坪乡草庙子村*社,现住址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沙坪乡草庙子村*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经梁园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秦*,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5197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泥溪镇后湾村*社,现住址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泥溪镇后湾村*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经梁园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建设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钱**、刘*、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1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夏**伙同钱**、刘*、秦*在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国家森林公园百竹园内,使用割刀,将园林内种植的罗汉竹、黑斑竹、黄金竹、碧竹等品种竹子竹笋盗走6000余棵。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夏**、钱**、刘*、秦*等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被告人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夏**、钱**、刘*、秦*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李**、豆**的证言; 3、有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钱**、刘*、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钱**、刘*、秦*秘密窃取森林公园竹子,经鉴定价值296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钱**、刘*、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移送法院,提起公诉。
此致
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颖
检察官助理:宋莹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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