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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刘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一部刑诉〔2021〕83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811988********,汉族,大专文化,武汉**有限公司监事,出生地湖北省麻城市,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0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0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583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武汉市洪山区**大道**城**栋**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镇**大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0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0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城**栋**室(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路**号附**号**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0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0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夏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等人在本区****超市三楼,组织多人以“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其中,被告人夏某某提供赌博场地,准备扑克牌、筹码等赌博工具并从中抽头渔利,案发时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64000元。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担任发牌员,轮流为参赌人员发牌。同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获被告人夏某某、刘某某、陈某某以及参赌人员,并查获用于赌博的扑克牌、筹码等赌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2、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转账记录等书证;3、辨认笔录及照片;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共同开设赌场,赌资共计人民币64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刘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贝曦

检察官助理:张  冉

                           2021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卷宗叁册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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