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夏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13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吸食毒品,2019年12月24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月3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9年12月11日至12月12日,被告人夏某某、刘某某分别两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他人,贩卖数量均重约1.2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1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夏某某联系廖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并通过微信转账400元给廖钪。廖某某随后联系被告人刘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350元给刘某某。刘某某则将重约0.6克的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藏在双峰县永丰镇维也纳酒店附近的健身器材处,且将藏毒品的地点拍照发给廖某某,廖某某则转发给夏某某,夏某某在该处取得毒品。
2、2019年12月12日凌晨0时许,吸毒人员彭某某、李某某联系被告人夏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彭某某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夏某某。夏某某随后联系廖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400元给廖某某。廖某某则联系被告人刘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350元给刘某某,刘某某将重约0.6克的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藏在双峰县永丰镇维也纳酒店大门口北侧,且将藏毒品的地点拍照发给廖某某,廖某某则转发给夏某某,夏某某、李某某在该处取得毒品。
3、2019年12月12日晚上19时许,吸毒人员吴某某联系被告人夏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并通过支付宝转账500元给夏某某。夏某某随后联系廖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400元给廖某某,廖某某联系“某某伢几”(待查)购买毒品,“某某伢几”将重约0.6克的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藏在双峰县永丰镇新桥福万家超市隔壁巷子内,并将藏毒品的地点发给廖某某,廖某某转发给夏某某,夏某某转发给吴某某,吴某某在该处取得毒品。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夏某某和李某某在双峰县永丰镇维也纳酒店大门口北侧取得了刘某某放置在该处的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随后,夏某某、李某某、彭某某一起来到夏某某位于双峰县永丰镇**宿舍,三人在**宿舍内吸食了部分毒品之后在宿舍内休息。大约半小时之后,吸毒人员吴某某来到516宿舍,将剩余的毒品进行了吸食。
2019年12月12日,双峰县公安局民警在双峰县永丰镇**内抓获被告人夏某某;同年12月24日,在双峰县永丰镇维也纳酒店抓获被告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2.提取笔录、辨认笔录;3、证人李某某、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夏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予以贩卖;提供场所一次容留三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系一人犯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夏某某、刘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判处一年二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金;对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合并执行一年三个月以上一年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金。对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一年二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齐
助理:颜霂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在娄底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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