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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唐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彝检二部刑诉〔2020〕153号 

认罪认罚(普通)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20年1月20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2月22日被彝良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彝良县看守所

被告人唐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7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2日被彝良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本案由彝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唐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罪,于2020年4月2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夏某某、唐某某在彝良县**镇政府门口捡到邹某某社保卡,之后立即在**镇信用社查询邹某某社保卡上的余额有四万余元,被告人夏某某、唐某某立即驾驶摩托车(车牌:云CJD***)到彝良县**镇信用社用邹某某的社保卡取钱,被告人夏某某在**镇信用社的自动取款机上分七次共取走了邹某某社保卡上20000元。20201月19日5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唐某某再次驾驶摩托车到**镇信用社使用邹某某的社保卡取钱,但社保卡被自动取款机扣留。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唐某某取走的20000元已被彝良县公安局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夏某某、唐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摩托车、信用卡等物证;2.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夏某某、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搜查、辨认笔录及照片;7.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唐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二人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夏某某、唐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彝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萍

检察官助理:李章超

(院印)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彝良县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7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随案移送物证:帽子1个、口罩1个、头盔1个、摩托车1辆、皮衣1件,社保卡1张、光盘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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